藏獒、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英国斗牛獒犬、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中亚牧羊犬、高加索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标准牛头梗、卡斯罗犬、韩国杜莎犬、美国斗牛梗、斯坦福斗牛梗、爱尔兰猎狼犬、比特犬、罗德西亚背脊犬、苏俄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澳大利亚牧羊犬、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捷克狼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可以继续饲养吗?
《通告》明确:2023年9月30日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属于本《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2023年10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登记,并遵守有关行为规范,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总数不得超过2只。
符合上述条件继续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2.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3.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4.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