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在本市城镇地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的,户口只能随直接抚养人迁移)、父母可申请登记户口。
申请材料
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住房产权人书面申请书,备注:迁出人员在迁出地为户主(全户迁出的除外),请在申请书中明确原户新户主的姓名及其他户成员的关系。
(2)房屋产权手续
(3)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包括户口印章页、相关个人页和插页式户口簿的增减(索引)页
(4)产权人配偶以购房为由迁移户口的,提供结婚证和产权人同意手续
(5)户口迁移人员年满16周岁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6)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申请地址
办理地点: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即可
派出所地址查询
办理时间:9:00-11:30,14:00-17:30(参考,具体以派出所实际上班时间为准)
办理流程
户籍窗口受理→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批→分局户政科审批(本市户籍购房入城镇居民户的除外,只需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批)
办理费用及时限
办理时限:
1、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立即核准,当场办结;对市外迁入的,报派出所领导审结,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调查核实时间除外)。
2、经核准办理的,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在90日(其中市外迁入的在30日)内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重新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
二人以上产权共有者须书面协议确定其中一产权人作为申请主体,随迁人员必须是申请人的直系亲属。
购房入房: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到购房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户口责任书》;
3、经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发给《准迁证》;
4、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5、申请人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