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全额保障住院费用。
“新冠患者在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说,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新冠患者门急诊费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
在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方面,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均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该政策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在新冠患者治疗药品用药保障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国家医保目录中的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药品纳入新冠患者费用保障范围。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我市新冠联防联控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我市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