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内地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材料:
1、父母双方签字的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
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内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材料:
1、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5、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国(境)外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材料:
1、父母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3、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
4、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5、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还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6、出生证明、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且结婚证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材料:
1、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3、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4、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其中,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婴儿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6、出生证明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
办理条件
内地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条件:
在我国内地出生的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内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条件:
在我国内地出生的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国(境)外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条件:
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外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回国(境)后,可以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户口,对于取得外国国籍(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要求出生登记户口的,应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后,再向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对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得以出生登记申办户口。
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条件:
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外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回国(境)后,可以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户口,对于取得外国国籍(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要求出生登记户口的,应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后,再向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对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得以出生登记申办户口。
办理流程
1、由派出所审结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核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3、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结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结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结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结结果通知申请人。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新生儿父母可在市内任一户籍派出所申请,受理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落户。
办理时间:9:00-11:30,14:00-17:30(参考,具体以派出所实际上班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户口簿工本费:
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2、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20元。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3、非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50元。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