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书,备注:迁出人员在迁出地为户主(全户迁出的除外),拟选择将材料邮递到派出所或网上跨省通办的,请在申请书中明确原户新户主的姓名及其他户成员的关系。
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包括户口印章页、相关个人页和插页式户口簿的增减(索引)页
4、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5、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6、市外迁入城镇地区落户的,父亲未满60周岁、母亲未满55周岁的,还需提供退休证明。
办理条件
父母符合年老(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其中退休人员和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在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处实际居住(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地址落户的,还需符合实际居住满半年)条件的,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迁移户口。
办理流程
1、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的,立即核准,当场办结;对迁入农村非征地开发地区和市外迁入的,报派出所领导审结,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对迁入农村征地开发地区的,由派出所领导批准后,报区县公安机关审结,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调查核实时间除外)。
2、经核准办理的,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在90日(其中市外迁入的在30日)内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重新提交申请。
办理地点
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