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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每户家庭最多可饲养两只犬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部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15
【导语】:12月14日,此前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新通过的《条例》内容涵盖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养犬行为规范”一章专门提出,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遗弃饲养犬只的行为,否则将受到处罚;在城市建成区内个人养犬的,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养宠物,狗狗就是大家饲养得最多的宠物之一。重庆市对于养狗这方面的条例也越来越完善。近期,在《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指出,重庆每户家庭最多可饲养两只犬,引起了居民们的热议,那还有哪些规定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2月14日,此前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新通过的《条例》内容涵盖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养犬行为规范”一章专门提出,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遗弃饲养犬只的行为,否则将受到处罚;在城市建成区内个人养犬的,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条例》还明确提出,个人养犬应具备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有固定住所三个基本条件。这与重庆市此前实施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更为严格。

  《条例》规定,重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条例》还对烈性犬、攻击性犬的饲养做了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如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