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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未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怎么处罚 免予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03
【导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条款移除,由原来的扣3分改为不扣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条款移除,由原来的扣3分改为不扣分。

  其他条款移除:

  1、旧: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旧: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3、旧: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4、旧: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5、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实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的;

  (二)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行驶证,证实电子行驶证信息与车辆信息相符的;

  (三)未粘贴交强险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等四种凭证之一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

  (四)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或者纸质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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