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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出炉 低保对象不仅限于重庆本地户籍

发布时间:2023-01-11
【导语】:1月10日,市政府于近日出台《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对低保认定条件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调整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修订为“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成员”。也就是说,我市低保对象不仅限于我市本地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可以有外地户籍,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

  1月10日,市政府于近日出台《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对低保认定条件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办法》调整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修订为“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成员”。也就是说,我市低保对象不仅限于我市本地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可以有外地户籍,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办法指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4个方面。

  哪些家庭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如何判断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在家庭成员方面,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区县级(含)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如何认定?

  家庭收入方面,办法明确,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同时,办法提到,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家庭财产方面,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家庭消费支出有哪些情形不能获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消费支出方面,办法明确,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

  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1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