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市统一部署,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我市禁捕水域将全面禁止垂钓。为确保我市水生生物多样性,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通告,在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的禁钓期内,我市境内的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大宁河、涪江、渠江、綦江等754条禁捕河流全面禁止垂钓。
为进一步巩固长江十年禁渔“四清四无”(四清即清船、清网、清江、清市场;四无即无捕捞渔船、无捕捞渔网、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成果,禁钓期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会同市公安局、长航公安等部门,以及各区县农业、公安、市场等单位,联合开展水陆联动执法检查行动,以更好维护良好禁捕管理秩序和社会氛围,确保长江生物多样性。
同时,这些行为也在被禁止之列: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销售、收购、经营禁捕水域捕捞的渔获物;
禁止市场主体以“长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招揽顾客,各类餐饮场所内外广告招牌和菜单不得出现“长江野生鱼”“江鲜”等字样;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市农业农村委提醒,违法捕捞、收购、加工、销售野生江河鱼类将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钓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