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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重庆过年能放烟花爆竹吗 重庆今年将继续施行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03
【导语】:近日,从市燃管办召开的全市2023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我市将继续按照2019年2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力施行禁限放烟花爆竹监管。

  近日,从市燃管办召开的全市2023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我市将继续按照2019年2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力施行禁限放烟花爆竹监管。

  自2019年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以来,重庆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同期最好,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去年重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1600余起,收缴非法产品10万余件。

  会议指出,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突出禁放宣传广泛教育引导、隐患排查整改、源头管控、打非专项行动、重点时段管控,让广大市民知晓禁放区域范围。

  同时,加大对违反规定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曝光力度。严厉打击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会议特别强调,在除夕夜、大年初一、元宵节等关键节点,各地要按照网格化管控要求,对重大危险源、重点单位,逐级“一对一”派驻力量,严格现场监管防控,确保禁放区域安全监管措施不留死角。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春节即将到来,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依然按照《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是通告原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万州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放区域为:

  (一)沙河街道凤仙路社区、申明社区、落凼社区、玉城社区、沙河社区和花青路社区;

  (二)周家坝街道周家社区、狮子社区、集中社区、救兵城社区、流水社区、双堰塘社区、天生城社区、天子湖社区、天子路社区、映水坪社区和长生河社区; 

  (三)钟鼓楼街道幸福社区、丰收社区、棉花地社区、八角井社区、陶家坪社区、枇杷坪社区、玉安社区和富祥社区; 

  (四)太白街道红光社区、南池沟社区、复兴路社区、和平路社区、青羊宫社区、吴家湾社区、白岩路社区、文化里社区、孙家书房社区、桂花堰塘社区、国本路社区和桔园社区; 

  (五)高笋塘街道电报路社区、东方广场社区、甘家院社区、高笋塘社区、苗圃社区、太白路社区、王家坡社区、望江路社区、乌龙池社区和西山路社区;

  (六)牌楼街道太平社区、大河沟社区、搭马桥社区、袁家屯社区、牌楼社区、万安社区、石峰社区、观音岩社区和印盒石社区;

  (七)龙都街道岩上坝社区、金港社区、九龙园社区、红溪沟社区和大塘边社区;

  (八)双河口街道一碗水社区、学堂湾社区、槽房社区、螺蛳包社区和石梁社区;

  (九)百安坝街道百安社区、扁寨社区、程家社区、尖峰岭社区、乐居苑社区、三洲社区、庆宁社区、天台社区、学府社区和张家湾社区;

  (十)五桥街道万石桥社区、五间桥社区、莲花社区、长龙社区、石人社区、龚家社区、民安社区和香炉山社区; 

  (十一)陈家坝街道陈家坝社区、大河社区、沱口社区、大石社区、机场社区、联合社区和南山社区。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加油(气)站、储油储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三)文物保护单位;(四)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五)饮用水水源、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区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禁止燃放区域或者场所外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六、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域内组织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并公告。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