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作为人类最忠诚的朋友,一直深受大家的欢迎。但是为了文明和安全,重庆市对养犬管理有了最新的规定。那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好久实施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12月14日,《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后简称《条例》)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条例》共7章49条,主要明确了养犬管理职责,完善了犬只免疫和犬只登记规定,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同时强化犬只源头及末端治理,以及依法设定法律责任。该《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每家最多养两只 违规或处200—1000元罚款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这里的“每户”按照固定住所进行认定。同时,《条例》设定了超限饲养犬只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城市建成区内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 违规或处罚款、没收犬只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对于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张山表示,将在《条例》施行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同时,条例设定了饲养禁养犬种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养犬登记前要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饲养犬只之日起五日内必须打疫苗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免疫完成之日起需五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违规或处100—500元罚款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饲养犬只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条例》内容知多少
1、家里现在超出2只范围的狗怎么办?
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目前饲养超过两只的,要在条例施行前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2、生物识别技术、犬牌等养犬管理服务费谁承担?
犬牌由公安机关发放,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法按照成本进行核定,没有设定其他养犬管理服务费。同时,条例还明确,电子标识、生物技术识别、邮寄犬牌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植入电子标识、开展生物技术识别、邮寄犬牌属于市场服务行为,费用由市场价格确定。
3、养犬分区管理如何划分区域?
重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