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置房能否申请物业费减免
有一套房屋空置,一直未装修未入住,是否能向有关部门或者物业公司申请协商空置房物管费减半或者打折缴纳?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指出,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制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比例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商业门面物业费是否有收费标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办法》施行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非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改变用途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终止的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以及《重庆市定价目录》的规定,我委无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