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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四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提高 从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3-09-04
【导语】:9月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通知,从2023年9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等四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具体提标幅度为: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600元。

9月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通知,从2023年9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等四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具体提标幅度为: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600元。

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

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

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

此外,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