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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0月1日起 以下32种犬只将被禁养

发布时间:2023-07-12
【导语】:近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发布了《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发布了《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要求,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通告》显示,以下32种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都禁养。藏獒、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英国斗牛獒犬、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中亚牧羊犬、高加索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标准牛头梗、卡斯罗犬、韩国杜莎犬、美国斗牛梗、斯坦福斗牛梗、爱尔兰猎狼犬、比特犬、罗德西亚背脊犬、苏俄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澳大利亚牧羊犬、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捷克狼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对于市民关心的,已经饲养烈性犬和攻击性犬的是否还可以继续饲养,《通告》明确,2023年9月30日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属于本《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2023年10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登记,并遵守有关行为规范,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总数不得超过2只。

  对于大型犬类的界定和养殖方式,《通告》也明确做出了规定。大型犬标准:肩高(站立时肩胛骨顶端最高处垂直地面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不含公布的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参照大型犬管理。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大型犬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饲养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2.携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3.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