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区学校
1、“三对口”家庭子女入学。按照“划片招生、摇号招生”相结合方式实施就近免试入学。
一是户籍对口,即适龄儿童与父母(监护人)户口保持一致,户籍迁入时间以当年7月31日前(含7月31日)为止;
二是房产对口,即房产证权属(正式购房合同)与父母(监护人)保持一致;
三是居住地对口,即实际居住地与房产证(正式购房合同)保持一致。
凡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的,在划定的对口招生范围学校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的(以县规资局出具的证明为准),自出生日起户籍(含父或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若不满足“三对口”入学原则的,则根据实际居住地,由县教委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近入学。
2、公租房、廉租房家庭子女入学。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的家庭户子女(指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同时符合:一是户籍在丰都县(提供户口簿);二是提供城区无房证明;三是监护人在入学当年6月20日前签订有公租房、廉租房租房合同、租金发票(有效期)的家庭户子女;可在划片对口学校入学。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县教委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近入学。
3、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搬迁及征地拆迁户子女入学。需提供居住地招生范围内的户籍证明或县规资局出具房屋产权办理证明、拆迁(征地)协议。经申请学校初审或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现居住地申请学校入学,不符合相关入学条件的,由县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4、城区小学毕业生入学。城区小学毕业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到初中对口学校登记注册入学。
5、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和“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两纳入方式入学。监护人需提供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暂住证》或合法居住证明、合法稳定的就业证明(营业执照),经申请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申请学校入学,不符合相关入学条件的,由县教委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6、特殊群体家庭子女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含县人力社保局备案的重庆英才服务A、B卡人员)、华侨、港澳同胞、在丰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县教委根据实际居住地,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入学。对台湾同胞子女,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7、招商引资企业高层次管理及技术人才子女入学。由县经信委、县商务委、县人力社保局按照《丰都县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审签意见后,送县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8、丰都幸福小学招生入学。以《重庆谢家湾丰都幸福小学2023年秋季招生方案》为准。
9、丰都育才中学招生入学。以《重庆丰都育才中学2023年秋季招生方案》为准。
二、乡镇(街道)学校
户籍在农村的乡镇(街道)与辖区内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在属地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按照户籍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持户口簿在辖区内学校依法入学。具体报名时间以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公布的时间为准。
三、残疾学生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应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对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及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属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可联系安排到名山街道中心校培智班、社坛镇中心校培智班、龙河镇中心校培智班、县实验小学培智班及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由辖区公办学校牵头开展规范评估,按照“一人一案”的方式实施送教(送关爱)上门保障,并纳入正常学籍管理。极个别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四、民办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审批地统一管理,面向全县范围,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当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现场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入学;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方式录取,摇号确定时间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于6月19日前向县教委提出申请,在县教委监督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