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办学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1、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分类别依顺序入学。
第1类:符合“三对口”的学龄儿童,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购房正式合同和交易完税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或自建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第2类:学区内有户籍且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口簿且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在该地的学龄儿童。
第3类:学区内无户籍的购房实际居住(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购房正式合同和交易完税证明)人员子女,以及实际居住的保障性住房人员(与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实际签订合同家庭)子女。2024年起,招生片区内二次及以上交易住宅需提前一年完成产权过户并实际入住,如:2024年申请招生入学,需在2023年8月31日及以前完成产权过户并实际入住,以此类推。
2、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二、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区教委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计划由区教委统一公布。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三、特殊群体
1.务工经商等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原则,按《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黔江府办发〔2018〕10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监护人于8月1日—10日(双休日除外)持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适龄儿童少年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市外户籍),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无居住证的,务工人员提供本人劳动合同(报名现场查验社保缴纳情况),经商人员提供本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摊位租赁合同、门面照片,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到区教委指定地点登记(具体登记地点另行通知),由区教委统筹安排。
2.残疾儿童。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但严禁出现一缓了之,不管不问现象。
3.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黔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4.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