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区户籍:
①学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②相关房屋产权证明。
③转学生提供《转学申请表》或《学籍信息表》或就读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套:
①父母的户口簿;
②父母的务工证明或营业执照;
③父母的租(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明;
④父母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⑤除小学新生外,其余年级需提供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信息表。
户口在城区但不符合“三对口”要求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1.离异家庭学龄儿童,在法定抚养人房产证地址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2.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统一,因购房、单位集资建房而房产证未办理完毕且已在购房(集资建房)处入住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购房(集资建房)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3.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统一,但父母户口地址与父母的房产证地址不统一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4.学龄儿童与父母户口统一,其户主和房产证均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在城区确无自有住房、学龄儿童和父母一起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居住且户口从未迁移的,在居住地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户口发生迁移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5.学龄儿童与父母户口统一,但在城区内确无自有住房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6.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不统一时,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7.区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中的搬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