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
初中招生对象为2023年在本区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的户籍毕业生;在区外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确需回区升学的户籍毕业生;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符合入学条件且需在本区升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二、招生办法
(一)户籍学生招生入学
坚持实行“多校划片、随机派位”与“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招生办法,主要以抽签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升学中学。
在区外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确需回渝中区升学的户籍毕业生,由其法定监护人于5月4日—19日(工作日)期间到区教委小学教育科进行信息登记。逾期未进行信息登记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中学就读。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招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经学校核实同意后报区教委备案,招生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依据“两为主、两纳入”政策,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到指定接收中学登记申请,学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完善有关手续。
其中: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并长期居住(在本区已购买自有产权住房的,产权须达51%以上),在本区小学毕业、需升入本区初中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参照户籍学生升学办法执行:在本区投资经营且依法纳税(含按照规定减免税),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实行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原则上由渝中区培智学校和重庆市聋哑学校接收。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毕业后,学校及有关部门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
经市教委批准的我区国际学生接收学校,可接收持外国普通护照来渝学习的适龄学生和在本区常住外籍人士的随行子女。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区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区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就读初中,按照有关规定,参照户籍学生升学办法执行,稳步有序做好就学工作。对台湾同胞子女,要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