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转学条件
1、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2、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3、出国留学;
4、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转学办理流程
1、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
2、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三)转学所需材料
1、转学学生与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
2、房屋产权相关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明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3、实际居住证明(水电气所开通证明或缴费发票);
4、外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在流入地学校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证明(户口簿)、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一年以上)或工商营业执照、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用工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等有关材料,向区教委或区教委指定的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四)相关政策解读
1、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2、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3、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
4、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
5、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6、转学应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般情况为每年7-8月);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