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及时查阅相应现场确认机构发布的注意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到规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身份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2)根据申请地类型不同,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申请地类型选择“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原件、复印件各1份;
申请地类型选择“居住证所在地”的,需提供《重庆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申请地类型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的,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档案证明原件1份;
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需提供服役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份。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认定系统能自动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供学历证书。
(1)对于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
(2)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需出示网上申报时填写的学历毕业证书。
(3)港澳台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国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彩色正面免冠一寸白底证件照1张。与本次认定网上申报时提交的电子照片为相同底版,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认定系统能自动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供。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审查验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2015年及以前入学且首次申请认定的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现场确认时除提供以上1—5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
(1)原就读学校出具并加盖学校档案室公章的申请人在学期间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还应当提交人事档案中有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公章);
(2)申请人毕业当年未按规定获取教师资格的证明以及首次申请认定的承诺书(需加盖就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公章)。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单面复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7.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查。
(2)港澳台居民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申请人需及时到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南岸区四公里学府大道9号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综合楼503室)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申请人自行将函件交给香港、澳门或台湾的相关部门,由其核实后将核查结果返回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核查结果将作为认定依据。未能按时提供核查结果书面回函的,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无效。
8.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印发的相关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体检报告应由体检医院直接与现场确认区县对接,申请人不得自行携带、提交,否则体检无效。
特别提醒:申请人需核实确认认定批次与认定现场确认区县,无误后再参加体检,因报错批次或选错现场确认机构导致的相应体检结果不被认可,由申请人自行负责。体检报告仅限当前批次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