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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通知 3月1日起中度失能人员可申请长期护理险

发布时间:2024-01-25
【导语】:近日,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月23日,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通知》明确,从3月1日起,在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基础上,将2级(中度失能)按规定纳入待遇享受范围。

  近日,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月23日,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通知》明确,从3月1日起,在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基础上,将2级(中度失能)按规定纳入待遇享受范围。

  《通知》将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居家组合护理、机构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三种。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对待遇享受范围、待遇享受方式、待遇结算标准等都进行了调整。“在扩面的基础上,我们将推进护理服务能力提升,加强承办机构、定点机构、经办服务管理。”

  按照《标准》,待遇结算标准将提高。其中,以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例,其居家组合护理标准是5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30元/日·人、个人护理20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6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60元/日·人。相对原机构护理的结算标准上调10元/日·人。

  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2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据悉,《通知》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从2024年3月1日起享受待遇的,均按新的待遇享受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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