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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重庆高新区幼升小报名流程 2023重庆高新区幼升小报名指南

发布时间:2023-06-05
【导语】:网上信息采集报名时间:6月15日至6月19日。报名入口:“重庆高新区义务教育学校信息采集系统”。

  一、区内户籍

  (一)报名流程

  1.网上信息采集

  网上信息采集报名时间:6月15日至6月19日

  报名入口:“重庆高新区义务教育学校信息采集系统”

  2.网上资料预审

  时间:6月16日—6月21日

  对口学校网上预审区内户籍(含公租房)适龄儿童网上提交的资料,开展网上招生预录取工作。

  3.现场资料审核

  时间:6月25日—6月28日

  对口学校现场审核区内户籍(含公租房)适龄儿童资料。

  4.未被区外民办学校录取的儿童录取

  时间:6月28日

  未被区外民办学校录取的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回到户籍所在地的对口公办学校,提供资料(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房屋产权有效证件、预防接种证明)进行现场审核。有剩余学位的对口学校将符合三对口条件的适龄儿童信息录入“重庆高新区义务教育学校信息采集系统”;无剩余学位的对口学校将符合三对口条件的适龄儿童信息上报给公共服务局,公共服务局根据周边学校的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原则上不统筹安排到学位紧张学校。

  5.网上完善信息

  时间:7月25日前

  已预录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登陆“重庆高新区义务教育学校信息采集系统”完善适龄儿童基本信息。

  7月30日前,各学校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二)所需材料

  区内户籍:

  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指适龄儿童与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房屋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预防接种证》(不复印)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完成证明书》。

  参照“三对口”政策接收的区内户籍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父母双方)无房证明。

  4.《预防接种证》(不复印)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完成证明书》。

  二、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一)报名流程

  1.网上信息采集报名

  时间:6月29日~7月3日

  报名入口:“重庆高新区义务教育学校信息采集系统”

  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学位,并填报对应学校和志愿学校。

  按要求填报信息:①提交中报材料(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办理的居住证,法定监护人所购合法房产证明、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资料有即提供),进行学位申请;②填报对应学校和志愿学校。

  2.网上审核及录取

  6月30日-7月4日,相关学校审核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网上提交的信息,核定积分。依据“购房优先、积分排序,额满为止”的原则统筹安排学位。

  7月5日-7月6日,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学位安排结果。

  3.网上查询录取结果

  时间:7月7日

  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学位安排结果。

  4.现场审核

  时间:7月10日-13日

  相关学校现场审核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资料。

  5.网上完善信息

  时间:7月25日前

  已预录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登陆“重庆高新区义务教育学校信息采集系统”完善适龄儿童基本信息。

  7月30日前,各学校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二)所需材料

  1.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必须提供);

  2.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的户口页(必须提供);

  3.公安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或其法定监护人的2023年审核有效《居住证》或2023年出具的《暂住登记凭证》(必须提供);

  4.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出生证明》(适龄儿童所属户口簿无“全户人口增减页”或适龄儿童与其父母三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需提供);

  5.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父或母)在高新区直管园内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签发的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父或母)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有即提供);

  6.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父和母)2020-2022年在高新区的纳税证明(有即提供);

  7.法定监护人(父或母)在高新区直管园内所购合法房产证明(有即提供);

  8.《预防接种证》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完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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