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应从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对超过3个月接续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中,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补缴费期间,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个人参保:
(1)个人身份参保职工医保的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超过3个月接续的,其医保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2)个人身份参保居民医保的
集中缴费期缴费(一般为前一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
当年1月1日—2月底缴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1日—12月31日。
当年3月1日—6月底缴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成功90日后—12月31日。
当年7月1日—2020年9月30日缴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成功90日后—2020年12月31日。此时缴费需自行承担财政补助部分。
缴费年限将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政策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上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